|
很多人现在动不动就拿“国际法”说事,但在伊朗这个案例上,问题就很刺眼了:一个长期资助恐怖主义、追求核武、公开威胁抹去以色列、在中东搅局、在全球追杀异见者、对本国人民高压统治的政权,却能用自己一向蔑视的那套国际法来当盾牌。Irwin Cotler 提醒过,UN Charter 不是自杀契约——如果规则的结果,是要其他国家在明知威胁长期累积、一步步逼近的情况下,仍然被迫“等到子弹真正上膛”才能行动,那这套规则本身就有问题。法律和道德本来就不会完全重合,但当“法律”开始系统性保护流氓政权,却约束想阻止悲剧的一方时,可能该讨论的已经不是谁守法,而是这套法该不该改了。 |